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公告
107年度進貨明細表及扣繳憑單於4月1日寄出,敬請夥伴們留意! 108年起,美商理想家將不再寄送紙本的年度進貨明細表及扣繳憑單。夥伴們如需紙本資料以便申報所得稅,可逕行向美商理想家公司申請。 會員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注意事項 財政部於民國83年3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831587237號函,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美商理想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根據上述財政部函具體之規定,做扼要之說明如下: 1. 營業場所: 個人會員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營利事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就前一年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潤,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 營利所得: 財政部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該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3. 獎金部份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分為「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二項。 3-1 執行業務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2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例如:李總財107年度佣金收入總額為NT$800,000,得扣除$800,000×20﹪=$160,000必要費用及成本,其所得總額為NT$640,000。 3-2. 其他收入:個人參加公司舉辦活動中獎之獎金或獎品。 當您收到扣繳憑單及進貨資料申報表,仍對報稅說明有所疑問,歡迎您與客服部門(02)2507 7011轉9聯繫,客服人員將協助您解答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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